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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有房屋买卖应注意事项

    2008-03-31 17:03 编辑: 浏览次数 0

    现在我们所说的私有房屋是个人所有、数人所有的自用或出租的住宅和非住宅用房。私有房屋买卖是指出卖人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交给买受人所有,买受接受该房屋并支付价款的民事法律行为。买卖双方就其权利义务签订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买卖双方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年满18周岁公民或未满18周岁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不能进行有效的买卖行为。
        2、出卖人应该是房屋的所有人,非所有人如承租人不能出卖房屋。
        3、买受人、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价不能购买或变相购买私有房屋。
        4、如共有人出卖房屋应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否则买卖行为归于无效。
        5、房屋所有权发生纠纷尚未解决的房屋不能出卖,法院已立案审理尚示结案,禁止转移的房屋,不准出卖;人民政府已决定征用的房屋,限制出卖。
        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私有房屋买卖双方应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一定期限内亲自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所办理过登记手续。如买卖双方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房地产交易所进行过户登记,则必须委托他人进行代理。在办理登记过户中,买卖双方应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
        1、私有房屋买卖合同;
        2、双方身份证、私章、户口簿;
        3、房产所有权证;
        4、如卖方为共有人还须提交共有执照,共有人同意或委托出卖证明,共有人也须到场;
        5、如卖方已将房屋出租,还须提交承租人放弃购买的书面证明;
        6、如单位的买私房,须提交申请书,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出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和受托人印章;
        7、出卖继承的房屋,必须提供继承权公证书;
        8、旅居国外的华侨出卖房屋,如委托国内亲友代为办理,必须提供居住国公证相关的公证和中国驻外使馆认证书;
        9、法院判决或裁定出卖的房屋,必须提供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不同地区还有一些特殊规定)。
         在进行现场估价时,首先以房产所有权证所附平面图和“登记表”为主要依据,逐项核对房屋建筑结构、间数、面积,而后在估价表上绘草图。根据房屋估价办法登记房屋建筑条件:屋顶、屋架、墙身、地面、装修,并据实登记房屋附属物:院墙、院地、门楼、地上物:树木,机井。以及设备:暖气,电灯,自来水,卫生设备等。经计算,复核,注记房屋估价底册后,将估价表移送立契人员准备立契。在现场估价时,遇有界址不清或建筑结构相连部位以及他人地上物时,须得通知领居及其他产权人共同确认界址或地上物权属。
    来源:张家口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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