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与仲裁的异同
2007-12-15 11:02 编辑: 浏览次数 0
诉讼和仲裁都是裁决机构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进行裁决的司法解决方式,其生效裁决均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拒绝执行,另一方均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机构是依据法律设立的,但其属于解决争议的民间机构,争议的双方必须共同选定仲裁机构,该仲裁机构才能对该争议有管辖权。具体区别如下:
• 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机构或仲裁员,而当事人却不能选择法院或法官。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是否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到哪家仲裁机构解决都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北京的纠纷可以选择北京的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上海的仲裁机构或其它地区的仲裁机构,选定仲裁机构后由谁来主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当事人也可自主选择。而法院诉讼则实行级别、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等,当事人无权选择,法院诉讼不必得到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或者双方达成诉讼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争议案件,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管辖的法院,审判庭的组成也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无权选择。
仲裁的审限是三个月,而人民法院规定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 3 个月内审结。
•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就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当事人只有提出证据证明裁决确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核实,方可依法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诉讼则不同,当事人如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 15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二审即为终审。
•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庭审理案件具有 “ 保密性 ” ,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人民法院实行案件公开审理原则,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
• 在裁决的执行方面,如一方当事人不主动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